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肃州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 税收优惠政策 |2011-09-28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推进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实施,吸引国内外投资商开发和建设肃州,加快地方经济发展,根据国家及甘肃省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优惠政策和鼓励引导外商投资若干政策规定,结合肃州区实际,制定本政策。

第二条 积极鼓励投资商在我区投资兴办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导向的任何产业项目。重点扶持农产品深加工项目、高、新科技产品开发项目、旅游景点建设项目及其它新兴产业项目。

第三条 投资商投资方式包括:现金(含现汇)、设备、设施以及专有技术、商标、品牌等无形资产和法律法规允许的其它投资方式。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肃州区境内、外的各类经济组织和个人在肃州区辖区内所进行的各种形式的投资。

第二章税收

第五条 凡新办的国家鼓励类产业项目,自投产之日起,企业所得税减按15%征收。

第六条 对于新办的高新技术企业,经科技部门认定后,自生产经营之日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以下简称"免二减三")。

第七条 对新办的产品出口企业,凡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产品产值70%以上的,经税务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企业所得税可减按10%征收。

第八条 对于新办的从事科技、文化、卫生、体育、旅游等开发建设项目,从经营之日起,经税务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免征企业所得税一年。对于新办的从事交通、电力、水利、通讯、广播电视等基础产业的,自开始生产经营之日起,经税务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企业所得税实行"免二减三"。

第九条 凡在我区新办固定资产投资在200万元(含200万元)以上的各类专业和综合市场,自市场开业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一年。

第十条 凡投资商从事农业综合开发项目,投资额在100万元以上的,从受益年度起,3年内免征农业税和农林特产税;利用荒山荒地搞农业科研开发项目的,免征农业税;对为保护生态环境,退耕还生态林、草产出的农业特产品收入,自取得收入年份起10年内免征农业特产税。

第十一条 凡投资商新建的旅游景点项目(不含宾馆酒楼),在经营前3年,其上缴的营业税,经财政部门确认后,凭入库税单按区财政分成所得的部分返还50%。

第三章 行政事业性收费

第十二条 凡新办的生产性项目,用地属未利用土地的,城市建设设施配套费免收;勘测费(工程测量、地籍测量)减半收取;规划费按每公顷200元收取、环评费按工程总投资的0.5%收取(属肃州区受理的项目)。

第十三条 凡投资新办的固定资产在200万元(含200万元)以上的各类专业和综合市场,在市场试营业启动期一年内,对入住的商户,免收三个月的工商行政管理费。

第十四条 对于出口创汇的生产性企业,每出口创汇1美元,由区财政给予0.05元人民币的内陆运输补贴。

第四章土地使用

第十五条 凡新办固定资产投资在100万元以上的生产性项目用地,属未利用土地的,可无偿划拨,也可有偿出让。无偿划拨的,免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税10年;无偿划拨且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免征城镇国有土地使用税15年;属有偿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在规划区以内的项目用地,土地出让金按每亩500元(国家最低基准价每亩4000元)收取;在规划区以外的项目用地,每亩按200元(国家最低基准价每亩2000元)收取,其余有区政府以"以投代收"补贴或挂帐经营处理。

第十六条 成片(1000亩以上)新开发国有宜农荒地(国家限制开发的除外)用于发展农、林、牧、渔业项目的,可出让也可有偿划拨取得土地使用权。土地出让金和土地有偿划拨费均按最低标准价(农业用地出让金每亩500元,有偿划拨费每亩100元)减半收取。对有偿划拨的土地,从第5年起,征收土地有偿使用费。

第十七条 投资城市基础设施、社会公益事业的建设项目用地,属未利用土地的,经申请批准,可无偿划拨;对投资城市基础设施、社会公益事业的盈利性建设项目用地,经申请批准,可享受优惠价。

第十八条 以有偿出让方式并按标准价格缴纳土地出让金后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两年内不开发建设的由土地主管部门无偿收回该宗土地的使用权;以有偿出让方式并按优惠价格缴纳了土地出让金或以无偿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一年内不进行开发建设的,由土地主管部门无偿收回该宗土地的使用权。

第五章 权益保障

第十九条 投资商及企业在子女入托、入学、政治待遇、项目立项、融资渠道和信用担保、成果鉴定与奖励、评聘技术职称、出国考察等方面与区内现有市民和企业一视同仁。

第二十条依法保护投资商的人身、财产安全及合法权益,对于侵害其合法权益或破坏其正常生产经营秩序的行为,由公检法机关依法从速、从严查处。

第二十一条 对新办投资企业的检查,实行检查报告制,必须经区委、区政府主管领导批准后进行。否则,任何部门不得到企业进行检查。凡检查中发现确有问题的,要及时与引资单位沟通,须先教育并帮助提出整改方案,限期整改,不得当场处罚。逾期不改正者,依法再行处罚。

第二十二条 对于投资项目各种手续的办理,由区招商局及时召集环保、城建、土管、工商等相关部门实行联合办公、"一站式"审批,也可由区招商局或项目合作方安排专人引领客商到相关部门办理。各行政审批部门必须严格按照"八项制度"中所承诺的时限和要求从速办理。逾期不办的,由区委、区政府按有关规定追究该部门领导及当事人的责任。

第六章 引资奖励

第二十三条 对引进区外资金的引资人,分别按下列情况给予一次性奖励(引资人的职务行为不在其列):引进无偿资金直接用于非盈利性社会公益事业、基础设施建设的,由区财政按实际到位资金的15%予以奖励;引进无偿资金用于盈利性社会公益事业项目的,由受益单位按实际到位资金的20%予以奖励;引进捐助设备或物资的,按评估价值的10%由受益单位予以奖励;引进有偿无息、有偿低息和平息资金(低息和平息是指与银行同期贷款利息相比),使用期在一年以上的,由受益单位分别按实际到位资金的5%、2%、1%给予奖励。

第二十四条 对引进国家专利技术、科技成果、高新技术及新产品、新项目嫁接改造现有企业的个人,使现有企业新增盈利的,由受益企业按次年新增税后利润的20%给予一次性奖励。

第二十五条 对于引进独资生产性项目的引资人,经区政府认定后,由区财政按该企业投产后次年上缴增值税区财政留成部分的30%,一次性予以奖励;对于引进合资生产性项目的引资人,经有关部门认定后,由区财政按该合资企业投产后次年上缴的增值税区财政留成部分的15%一次性奖励。

第二十六条 港、澳、台同胞及海外华侨为本区亲友新办生产性企业捐赠资金、生产设施,或者捐赠资金、生产设备用于向区内企业投资购股达到企业资产总额的25%以上者,该企业可申报为独资、合资或合作企业,经批准,分别享受该类企业的各项优惠政策。

第七章 人才引进

第二十七条 凡我区企事业单位引进的急需的专业技术人才,如从事高新技术产业、重点工程、新兴学科的带头人(博士、硕士、副高以上职称)或者持有个人发明专利、技术成果愿在我区创业、合作的专业技术人员,能够带动我区一个产业、一个产品、一个乡镇发展的专业技术人才,视其个人意愿,可调入,也可聘用。在我区工作期间,经区政府确认后,享受每月600、800、1000元不等的政府特殊生活补贴。

第二十八条 对于我区企、事业单位所需的各类专业技术人才,愿调入我区的,人事、劳动等部门应从速办理调动手续,并有用人单位优惠或无偿提供相应住房,重新建立档案,确定工资档次和评聘技术职称,其子女入学、就业等方面也给予相应照顾。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 凡国家、省上和酒泉市出台的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同样适用于肃州区。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酒泉市委发(2001)55号文《关于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促进招商引资工作的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第三十一条本规定由肃州区招商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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肃州区肃州区,位于甘肃省西北部,酒泉市东部,东经98°12′-99°18′,北纬39°10′-39°59′。全境东西长104千米,南北宽84千米,总面积3349...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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